文章主题:学位授予单位, 自主权, 硕士学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强调完善学位管理体制,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的草案中,我们明显地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主导权。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正式批准,他们有权自行进行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工作。此外,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学科和专业需求,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原有的学位授予点。
关于学位授予条件的草案规定了三种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或专业水平要求,而对于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则需在特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同时,草案也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法定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
草案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为加强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草案强调,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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